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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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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国际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签订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赖以存在的环境条件发生了非常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那么,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免责,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因此而要求损害赔偿?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有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为理由要求免责。但在具体案件中,要判断合同是否已落空或能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往往十分困难。因此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拟定一项条款,事先约定双方在发生他们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时,不能履行义务,从而避免引用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原则的困难,这样的条款叫做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订立以后,非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预防及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而免负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坏赔偿。 从其起因上看,不可抗力事帮主要包括三类,既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等;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合同设规定时,一般的解释是: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后果解释不一,因此,当事人就在合同中拟定来可抗力条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结构。 一个理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做到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不会产生新的争议,因此,应包括如下内容: 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可用列举式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其优点是比较明确,但容易遗漏,也不可能一一列举;或用概括式,其优点是包括的范围广,但具体到某一事件是否不可抗力,很难判断,因此,一般采用混合式,一方面尽量多的列举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的加以定义,例如,“Force majure,such as heavy weather、lightning、tsunami、flood、earth quake、fire、explosion、collision and uncontrollable events comprehended in the term force majure” 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还是延迟履行,或是采取其它的救济措施,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只能延迟履行。因为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对当事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如果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的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只能延期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责任 应明确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使对方及时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实真相,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等。 证明文件及出具文件的机构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只有确实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方可免责。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面,当事人一方要查明事实的真相,另一方面,也要遭遇理可抗力后一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遭受损失的一方自己查明事实真相可能十分困难,这时,有关机构的证明就非常重要。在我国,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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